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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无双先驱111----宜昌论坛小区论坛 >> 宜昌业主总论坛望州岗夹湾路96号四季花都 >> 必看:关于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的必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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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向荣业主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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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0 17:12

必看:关于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的必备常识

 

盐城射阳一乡镇临时住房被拆惹纷争

屈亚伟 姜振军 文/摄 《 江南时报 》( 2008年8月1日   第 20 版)

  “为了加气站的安检合格,就无故地拆除了我家的临时建房,这太令人生气了。”7月25日,记者接到射阳县一居民投诉,称其在射阳县黄沙港镇的一间临时房无故被人拆掉。随即,记者对其进行了调查采访。

  新闻背景:

  临时房

  无故被拆

  “一堆废砖瓦在原来房子的位置被扔得乱七八糟,一扇被拆下的门扔在一边,旁边是两个高高竖起的白色大氧气罐。”这是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所看到的情景。“我下午打麻将回来,看到好好的一间房子被拆成了一堆废砖瓦,当时心里既惊讶又气愤,大白天的,房子怎么就被人给拆了!”房子女主人于广梅满脸气愤地说,“房子被拆,也没有任何拆房协议或者提前通知。”

  据当时的目击证人周小贵介绍,上午八九点的时候,这里忽然来了30多个人,他们有骑摩托车的,有开汽车的,看起来大多都是工人,还有两个民警在附近,不过带头的是利民河地区涵闸管理所负责人茅红飞。他们来了以后先把门敲开,把房子里的东西搬了出来,然后就开始砸拆房子,持续了四五个小时,才把房子拆成现在的样子。“当时他们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或者通知,虽然觉得不妥当,但大家也不了解情况,并且有两个警察在附近,所以就没有人报警。”周小贵对记者说。

  于广梅告诉记者,当时为了做工程,他们夫妻便租赁了利民河闸管所的这块土地,当时签的合同是3年,现在是第二年,不久利民河闸管所又把紧挨着的另一块地租给别人建加气站。“刚开始打下那间房子的地基的时候,利民河闸管所负责人告诉我们先不要建房,这个房子有可能在将要建的加气站安全范围内,不知道为何,而后他又告诉我们这块地不在安全范围内,在这里建临时房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就把这间房子建起来了。”于广梅指着旁边的两个高大的加气罐对记者说,这个加气站就是加氧气的,有一定的危险性。

  记者追踪:

  距离不够拆房补?

  据于广梅介绍,虽然是在租用的地方建房,但都是有手续的,房子的“两证”一样也不缺。

  随后,于广梅把关于建临时房的《江苏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黄2007)建字014号、《射阳县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射国土资临建字(2006)第22号以及《土地承包协议》出示给记者看。《江苏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上显示内容主要有,建设单位:周步同;建设项目名称:临时用房;建设位置:黄沙河镇利民河南侧;建筑面积:240平米;建筑层数:平房;《射阳县临时建设用地》上显示主要内容有用地单位:周步同;用地位置:利民河闸南首西侧;用地面积:300平米;使用期限:贰年;用地四址:东至陈安陆砂石场,西至空地,南至堆坡,北至利民河;用途:临时用地。 

  据射阳县消防部门的吕参谋说:“在现场我也看到了那间被拆除的临时房,但拆房与我们的工作职责没有关系,应该是老板和房东的事情了。”吕参谋对记者说。

  7月25日下午,当记者到利民河闸管所进行采访时,利民河闸管所负责人不在,里边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间房子在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执法部门便来人拆房子,我们闸管所只是协助而已。”

  第二天,记者电话采访了此次事件的当事人利民河闸管所负责人茅红飞,“我们确实去拆了周步同的临时房,我不是无缘无故去拆的,我们之间是有关于拆房子的书面协议的。”当记者要求茅红飞把书面协议传过来一份以作证实时,“那是私下秘密的协议,我不能发给你们,但是你们可以亲自来看。”虽然记者一再要求,但到目前为止,记者始终未见到茅红飞所说的书面协议。

  政府回应:

  水利局

  不知此事

  7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射阳县水利局进行了采访。“我个人不知道有这件事,据我了解,我们部门也没有工作人员去,一个闸管所是没有执法权的,也没有权力进行拆房。”射阳县水利局水政大队大队长杨克猛告诉记者,临时房在影响水利工程的时候,就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房子进行拆除,拆除之前也会通知房主,要经一些法律部门批准才能强行拆除房子。最后,杨队长建议记者去采访与之有关的水利工程管理科。

  当天在记者去采访工程管理科的丁中兵主任的时候,由于丁主任连称“这件事情太复杂了,但现在我很忙”,便做其手中的工作,故记者未能和其搭上话。7月26 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丁主任采访的时候,其称正在开会就挂掉了电话。后来,记者分别于7月26日下午、28日一整天多次拨打其电话,但均一直无人接听。

  7月29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该局的顾副局长,他表示自己不知道这件事情,应该归水利执法管。随后,记者与射阳县黄沙港镇取得了联系,该镇村镇中心的陈主任介绍,现在镇里各个港口都在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违章用地、违章建筑要全部拆除,合法的用地和建筑要保持原样。“这事情还不知道,那个土地是闸管所的,归水利局管理。”

  盐城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的姜海生副主任告诉记者,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建设的房子取得了两证,就是合法的建设用房,因为氧气站安全距离不够来强行拆除临时房,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拆除临时房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没有协商赔偿或者协商未成立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房侵犯了承租人的权利,这是需要进行补偿的,补偿包括房子造价,还有房子的“潜在”价值。不管出于何种利益考虑,利民河闸管所的行为都是不妥当的,作为政府单位不仅要按照法律办事,更要履行合同,讲诚信。

http://paper.people.com.cn/jnsb/html/2008-08/01/content_71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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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向荣业主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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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0 15:13

瓶组供气站

名词解释:瓶组供气站
  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站是一个集液化石油气储存、气化、调压、供气的场所,一般是用十几到二十几个50公斤的气瓶串在一起,通过气化设备,调压1公斤左右,再通过埋地管道输送到居民家中。
  瓶组供气方式安全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在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设计方面,要求工艺流程合理,防火间距、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零泄漏的原则。它与市政管网供气最大的不同是:离小区距离较近,供气规模不大,可谓是“瓶装气的翻版”。如果用瓶组站供气,在天然气使用方面将无法利用。
http://www.zhuhai.cc/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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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0 15:41

转:北京市民用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安全要求

2006-11-24 11:39:55

北京市民用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安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汽车拖挂气瓶车或汽车运输气瓶组方式将压缩天然气运至,并在此经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后,向一定区域内的用户供应管道天然气的供气站,包括: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以下简称CNG供气站)等应遵守本要求,其它以管道方式向用户供应燃气的单位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一、 CNG供气站安全管理要求

1、CNG供气站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CNG供气站管理单位应取得《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燃气经营活动。
3、CNG供气站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全责。
4、CNG供气站应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接受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5、CNG供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应有事故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6、CNG供气站管理单位负责对站内及经营范围内燃气管网和附属设施以及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居民类用户所属规划红线内庭院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共用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气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其它各类用户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用户与供气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
7、CNG供气站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掌握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的基本常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
8、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检修抢险人员,并配置管道检漏和抢修设备,及时处理相关事故。
9、CNG供气站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10、CNG供气站应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并设直拨专线电话。
11、CNG供气站负有向燃气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责任,并应义务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二、CNG供气站内管理安全要求:
1、站区入口应设置(入站须知)警示牌,站区墙外和站区内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牌。
2、严禁携带对讲机、手机等易产生电火花的通讯设备进入站区。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鞋进入站区。
3. 进入站区内的车辆的排气管口应有火星消除装置,严禁拖拉机、电瓶车驶入站内。
4、站区内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5. 对在站区内动用明火严格管理,禁止在站上使用明火;特殊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有人监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动火施工。
6、 每日应进行站区内防火巡查,并确立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应有纪录。
7、每日应对站外周边防范范围内的进行安全巡检。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8、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及时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检和抢修图档资料整理,做好完整记录,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9、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所属区(县)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等相关情况。

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汽车拖挂气瓶车或气瓶组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安全检测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上路资格;槽车管束及储气设备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应按照有关的法规标准执行。
3、安全阀、压力表、计量器具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标准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或标定。
4、调压装置及其它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持良好工况。
5、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装置。
6、各级调压系统应设调压器出口压力超过规定值的自动切断装置,并在出口管道上设置安全放散阀。
7、压缩天然气卸气柱的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8、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
9、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通过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在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察觉。

三、CNG供气站布局安全要求:
1、CNG供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2、CNG供气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修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CNG供气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瓶车的储气量。)
3、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
当气瓶车的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4、在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5、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30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5.0


30.0


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


10.0


12.0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


15.0


20.0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0.0


25.0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0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0


5.0


围墙


6.0


10.0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1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12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30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6、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室不应小于12m。

8、气瓶组最大储气水容积不应大于6m3。 气瓶组最大储气容积不应大于1500m3。

9、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冯向荣业主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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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0 15:48

转:北京市民用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安全要求

表2 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气瓶组


天然气放散管


管口


调压装置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25


25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6


16


12


重要公共建筑


20


20


15


道路


(路边)


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注: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 84 中天然气加气站三级站规定。

10、CNG供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网应采用环行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小于2根;其中1根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四、安全管理要求

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应编制安全管理方案。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方针是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政府和社会做出的承诺,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总的宗旨和方向。

2、依据安全方针,应提出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使安全管理工作量化,便于监督检查。例如应有调压站(箱)出口压力合格率、管网抢修及时率、安全检查覆盖率等安全指标。

3、应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组织结构图及相关职责。

4、应有安全教育体系和培训计划。例如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培训等。

5、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有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度,同时应有应急预案。危险源分析可包括:管道系统危险因素分析、管道压力控制系统危险因素分析、调压站危险因素分析、供配电系统危险因素分析等。

6、应有安全检查制度隐患管理制度。

7、应有紧急预案应包括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置程序、快速启动预案的程序、事故状态保证供气的方案、保障通讯畅通方案等内容。

8、应有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例如对设备、调压站(箱)、管线、SCADA监控系统、施工作业、用户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控制。一般应包括:受控设备和受控场所的名录,监控内容、监控方式、检测周期等。

五、用户服务安全要求

1、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成立客户服务中心

1)受理客户用气申请,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2)接受客户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服务咨询等,并调查、核实、处置; 3)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2、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社会监督电话。 3、应建立客户服务制度和标准

1)建立客户档案;

2)有客户安全、服务管理制度,例如:客户燃气用具前压力检测制度、燃气报修制度、燃气设施修复后质量检查制度等;

3)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4、 应根据相关标准,对管道燃气用户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5、应对用户培训指导内容做相应工作记录,记入本单位安全管理档案。

http://club.gasshow.com/blog/model/1/blog.asp?id=227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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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0 16:09

居民误认瓶组间为储罐站

闽都新闻

这一误解影响了金山新区2万住户煤气点火

  


  本报讯昨天上午福州安燃居管道煤气有限公司在金山新区舒柳苑准备破土安装一条管道,这条管道接通后可让金山新区6000户人家享受到管道燃气。但是,新区舒柳苑的居民却不让其施工。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记者来到舒柳苑,一位群众指着旁边的一个房间对记者说,这个煤气罐站与楼房距离太近了,只有15米,他们舒柳苑的居民都觉得十分危险。而按国家有关规定,这个距离应不小于35米。在安燃居管道煤气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居民所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指的是储罐站与民用建筑的距离,但舒柳苑附近的不是储罐站,而是独立瓶组间,其供气规模远远小于储罐站。

  目前,安燃居公司已在金山设了两个独立瓶组间,每个瓶组间的规模约为4立方米。第一个中区瓶组间位于金山新区紫竹苑,已开始运行,供气给金山新区约6000户的用户。由于金山新区人口迅速增加,2万多的用户申请安装管道,许多居民要求春节前点火。所以他们近日打算把位于舒柳苑的西区瓶组间再运行起来,供给更多要求点火的用户。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安燃居管道煤气公司的这两个瓶组间都是经过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随后她给记者看了建设部门与消防部门的审批证明。这两个独立瓶组间与居民楼的间距是合理的,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危险。

  随后,市建设局液化气管理部门也来到现场。他们对记者表示,这两个瓶组间的设计是合理的,是符合安全规范的,请舒柳苑的市民不要担心,也希望市民能够支持安燃居管道煤气公司安装管道。目前,金山新区还有许多用户申请点火。如果舒柳苑住户不肯让安燃居公司施工,将对金山新区其他居民的煤气使用造成很大的影响。

  安燃居公司负责人表示,从安装管道到试点火需要三天时间,他们希望与舒柳苑住户尽快解决矛盾,让更多的金山新区住户在春节前点火。

  (本报记者黄君薇)
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fzen/fzwb/20050204/GB/fzwb^8588^^wba04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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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0 16:05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9号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规划、环境保护、价格、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
普及燃气使用,推动管道燃气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建设计划,并与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在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九条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和使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在县(市)范围内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燃气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
(四)资产的管理制度;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监督机制;
(九)安全职责;
(十)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厂(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储配、充装等供气设施;
(五)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交通、通讯等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燃气供应站点、储配(灌)站、气化站、门站、调压站和经营性机动车燃气加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置。
第十七条宾馆、饭店、食堂等因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瓶组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防爆规范,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瓶组间;
(三)气瓶及其他设施的管理使用符合有关专业规范。
现有的瓶组站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推行即时便民的送瓶服务。
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按防爆要求设置,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现有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阀门采用封套封口,标明燃气经营企业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三)单瓶充装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范围;
(四)不得使用没有检验检测标识、超过定期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年限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的成分、热值和压力等参数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向无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或者委托其代为储存、充装燃气。
第二十一条新型气体燃料应当按规定经国家或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燃气经营企业方可作为民用气体燃料销售。
第二十二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向用户收取未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费用;
(二)不按规定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的服务费;
(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供气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量的,应当与负责该区域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订立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燃气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关闭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气化站、门站和调压站。因实际经营状况或者用户需求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关闭或者迁移的,应当对有关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在抢修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燃气计量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制度和定期检定、更换制度。
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负责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由此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含经检定不合格),责任难以认定的,按上一次抄表前六个月用户最低的用量计算当月用量。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和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密闭、拆除管道燃气设施或在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四)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五)使用明火进行泄漏检查;
(六)加热、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以及倒灌、分装液化气和自行倾倒残液,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更换瓶阀、护罩等附件;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的用气行为。
第四章设施和器具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燃气计量表以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指导服务;燃气计量表以外(含燃气计量表)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户在供用气合同中约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免费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消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途经各县(市)的各类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堆放物品、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了解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或者答复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装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在销售地应当设立或指定维修站点。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制定当地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发生燃气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迟延、推诿;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当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四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应当包括燃气气种、成分等参数及燃气使用操作规程、燃气器具使用常识、燃气设施保养常识、事故紧急处置方法、用户安全维修专用电话号码等内容。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证用气安全。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选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修或更新。
瓶装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用槽车、大气瓶直接向小气瓶灌装液化气及气瓶间相互灌装液化气。
燃气气瓶实瓶和空瓶应当分别存放;发现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气瓶,不得放入瓶库,并作妥善处置。
燃气运输应当遵守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从事燃气行业岗位的职业资格有规定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巡查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
第四十四条用户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因泄漏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或者泄漏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实施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四十五条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难以查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保留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关闭;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七)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储配站,是指液化气储存站和灌瓶站的统称,是液化气的储存基地和灌瓶基地;
(二)燃气供应站点,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方便用户,在瓶装燃气用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的符合一定安全条件的气瓶供应站和代为充装换瓶的瓶装燃气服务点;
(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输配管网、调压装置、管道阀门和聚水井等;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cnnb.com.cn/gb/node2/newspaper/nbrb/2004/2/node21196/node21198/userobject7ai750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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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价格 随市场进行调节

2007年03月23日03:14 京华时报
  市民晏先生反映:我住在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的翠福园小区,小区使用的是天津东海燃气公司的罐装压缩天然气,2005年9月入住时天然气的价格为2.78元/m3,去年10月,上涨为3.0元/m3。但市政天然气的价格一直都是1.9/m3,不知道我们小区何时才能使上市政天然气,以减少开支。

  天津东海燃气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王姓负责人回复:自2002年11月,北马庄村翠福园小区建成后,公司就以2.6元/m3的价格为小区内的800多住户供应压缩天然气。之后,由于源头气价格上涨,所以公司于2006年10月再次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至今为3元/m3。

  通州区发改委价格科工作人员回复:通州区部分偏远地区由于地理等因素不便引进市政天然气的管道,所以辖区内10余个小区的近1万住户使用的都是由两家民营公司供应的压缩天然气。2005年,该区发改委将压缩天然气的市场价格统一定为2.78元/m3,但规定一年内价格上浮不得超过10%,因此东海燃气公司因市场原因对天然气价格所做的调整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同体积的情况下,压缩天然气所释放的热能要远高于一般天然气,两者的性价比相差不多。

记者:实习生 李秋萌
http://news.sina.com.cn/c/2007-03-23/031411474455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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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的形成、划分及发展

一、天然气的形成与划分

天然气是埋藏在地下的古生物经过亿万年的高温和高压等作用而形成的可燃气体。天然气其主要成分是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热值高、燃烧稳定、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热值为8500大卡/米3。天然气是较为安全的燃气之一,它不含一氧化碳,也比空气轻,一旦泄大卡/米3。天然气是较为安全的燃气之一,它不含一氧化碳,也比空气轻,一旦泄漏,立即会向上扩散,不易积聚形成爆炸性气体,安全性较高。

  天然气可以有几种不同的划分。

  如果按其形成,可分为:油田气、煤成气、生物气和水合物气四种。如下图所示。油田气是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气是成煤过程中有机质产生的甲烷气,生物气是有机质在70℃以下遭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的甲烷气,水合物气是在低温高压下,甲烷等气体分子渗入水分子晶隙中缔合的气体。

  如果按其生产来划分,可划分为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三种。液化石油气是开采和炼制石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其主要成分是丙烷。液化天然气是当天然气在大气压下,冷却至约-1620C时,天然气气态转变成液态,称为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压缩天然气是天然气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它与管道天然气的成分相同,可作为车辆燃料利用。
中国天然气产区按成因类型和聚集规律不同,可以划分为7大块。如下图所示。即松辽盆地块、渤海湾盆地块、四川盆地块、鄂尔多斯( 13.49,-0.53,-3.78%)盆地块、塔里木盆地块、柴达木盆地块、沿海大陆架块。

  二、中国天然气的发展

  中国是最早使用天然气的国家,但是到了19世纪中期以来,中国天然气的生产和使用越来越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天然气生产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八五”以来,中国储量快速增长,天然气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最突出的是在世界排名位次有明显变化:1995年为第22位,1996年为第21位,1997年为第19位,1998年为第18位,1999年为第15位,2000年为18位,2001年为第15位,2002年为第16位。

  1999年中国天然气产量达234.37亿M3,较上年大幅增长12.2%。

  2000年,中国天然气产量达到264.6亿m3。由于天然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大力开发利用天然气资源,并把开发利用天然气作为能源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

  2001年中国天然气产量达303.02亿M3,较上年有大幅增长,增幅达11%。
2002年继续高速增长,达到328.14亿M3,较上年增长8.29%。但在世界各国天然气产量的排名中,由于阿联酋的产量猛增,中国从第15位降至第16位。

  2003年,中国天然气产量约为341.28亿M3(其中包括地方产量3.28亿M3)。

  2004年中国天然气产量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全年产量达到356亿M3,创历史最高纪录。

  从消费地区结构来看,中国天然气消费主要以产地消费为主,主要集中在西南、东北、和西北地区,即四川、黑龙江、辽宁和新疆。占全国消费量的80%以上。目前,北京、天津、重庆、成都、沈阳、郑州和西安等许多大中城市都用上了管道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是影响中国天然气资源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LNG进口提速,中国将成为亚太地区新兴的LNG市场。
http://www.oceancentury.cn/youqi/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73&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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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压缩天然气价格出台居民生活用气为2.90元/立方米

昨天下午,记者从嘉兴市燃气公司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市区压缩天然气价格于近日正式出台。

据市燃气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物价局的文件要求,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到户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0元,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到户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自供气时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规定再行报批。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10月30日嘉兴花园居民率先用上压缩天然气后,现在已有约2万户居民用上了压缩天然气。目前,居民反映良好,且有要求进行天然气改造的呼声越来越高。

市燃气公司副经理徐松强介绍说,与管道液化气和瓶装液化气相比,天然气分别便宜了25%和40%,价格优势明显。徐松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户居民如果以前每月用一瓶瓶装液化气,现在改为使用压缩天然气后,每月可节省30元,一年可节省360元;一家企业如果每天用气量为4000立方米,使用压缩天然气,一年可节省200多万元。

据悉,按照目前的压缩天然气改造计划,到今年年底将有3万户居民用上天然气。
http://www.soodot.com/detail/show.aspx?itemname=%D0%C2%CE%C5&id=3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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