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4 11:39:55
北京市民用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安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汽车拖挂气瓶车或汽车运输气瓶组方式将压缩天然气运至,并在此经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后,向一定区域内的用户供应管道天然气的供气站,包括: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以下简称CNG供气站)等应遵守本要求,其它以管道方式向用户供应燃气的单位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一、 CNG供气站安全管理要求
1、CNG供气站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CNG供气站管理单位应取得《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燃气经营活动。 3、CNG供气站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全责。 4、CNG供气站应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接受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5、CNG供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应有事故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6、CNG供气站管理单位负责对站内及经营范围内燃气管网和附属设施以及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居民类用户所属规划红线内庭院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共用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气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其它各类用户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用户与供气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 7、CNG供气站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掌握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的基本常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 8、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检修抢险人员,并配置管道检漏和抢修设备,及时处理相关事故。 9、CNG供气站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10、CNG供气站应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并设直拨专线电话。 11、CNG供气站负有向燃气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责任,并应义务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二、CNG供气站内管理安全要求: 1、站区入口应设置(入站须知)警示牌,站区墙外和站区内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牌。 2、严禁携带对讲机、手机等易产生电火花的通讯设备进入站区。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鞋进入站区。 3. 进入站区内的车辆的排气管口应有火星消除装置,严禁拖拉机、电瓶车驶入站内。 4、站区内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5. 对在站区内动用明火严格管理,禁止在站上使用明火;特殊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有人监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动火施工。 6、 每日应进行站区内防火巡查,并确立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应有纪录。 7、每日应对站外周边防范范围内的进行安全巡检。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8、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及时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检和抢修图档资料整理,做好完整记录,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9、CNG供应站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所属区(县)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等相关情况。
三、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汽车拖挂气瓶车或气瓶组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安全检测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上路资格;槽车管束及储气设备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应按照有关的法规标准执行。 3、安全阀、压力表、计量器具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标准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或标定。 4、调压装置及其它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持良好工况。 5、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装置。 6、各级调压系统应设调压器出口压力超过规定值的自动切断装置,并在出口管道上设置安全放散阀。 7、压缩天然气卸气柱的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8、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 9、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通过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在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察觉。
三、CNG供气站布局安全要求: 1、CNG供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2、CNG供气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修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CNG供气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瓶车的储气量。) 3、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 当气瓶车的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4、在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5、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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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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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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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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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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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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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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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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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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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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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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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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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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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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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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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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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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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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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道路(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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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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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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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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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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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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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1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12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30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6、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室不应小于12m。
8、气瓶组最大储气水容积不应大于6m3。 气瓶组最大储气容积不应大于1500m3。
9、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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