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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向荣业主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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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9 15:1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问题

    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通常包括基本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文件宣传资料复印制作费用、办事人员、业委会委员的基本工作补贴(如交通、手机)。根据国家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一是可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二是可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例如,有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从停车费里与物业公司对半分成,用于召集业主开会时的矿泉水费用、宣传告示的笔墨纸张、打字费用、电话费等。按其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当费用在200元以下时,主任可以签字,超过200元就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如有新闻、热事、咨询请Q我
冯向荣业主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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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9 15:53

业委会成员是否该拿津贴2007-1-28

加强和谐小区的建设,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不少人的心目中,业委会似乎是与义务奉献挂上等号的,业委会的运作是否需要运作经费呢?如果有,应该从哪里支出,又用在哪里呢?不久前,在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有限公司就举办了一次别开生面的“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研讨会。

“津贴该拿”意见占上风

  在比较传统的观念中,似乎业委会就意味着义务性的工作,时运苑业委会主任金龙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业委会的经费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业委会平时的培训、开会等不可或缺的程序,这些没有办法不开支;其二就是主任的津贴。不管是不是应该拿,业委会主任要拿业主的钱都很难,所以该小区把本来准备写进议事规则的主任津贴又进行了修改,认为业委会不拿这份津贴更好,这样精力多的时候就多做,工作忙的时候也可以少做一些。而如果业委会成员拿钱了就必须把事情做好,从这一角度来说,现在的义务劳动反而更有利。

  而与会的更多的业委会成员则另有想法——共富新村富康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钟鹤年就提出,拿不拿津贴,其实是小事,但如果没有津贴的约束,也许会造成业委会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的错误认知。业委会形同虚设,这是与设立业主委员会,尽最大的职责保护业主利益的原则相悖的。

  常兴家园业委会的运作经费(包括主任津贴)都来自于维修基金利息、小区停车费及小区中的一些额外收入如电梯里的广告收入等等。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黄华茂介绍说,虽然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拿津贴,但都要事先通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他认为,通过业委会的努力工作,能够管理好小区的资产,并且为小区创收。除了业委会的运作经费外,创收的费用会全部加入到维修基金里,让业主知道业委会为小区创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只要业委会把创收的收入归还给业主,业主就会理解,业委会的工作也会相对好做。业主委员会必须要创收,没有创收就无法运作下去。

  而浦东北蔡华佳花园业委会秘书胡松涛则认为,业委会上任以后就要代表业主精心管理,使物业公司能够管理好小区,使业主所缴的物业管理费物有所值,这比业委会拿不拿津贴要重要得多。为了以后的业委会做好榜样和打好基础,完全按市场化的理念为今后的业委会建造一个平台,华佳花园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要拿津贴的,而且这一决议是全体通过,没有任何异议。业委会每个星期都值班,而且还组织一些晚会之类的活动,搞活小区气氛,丰富业主的生活。在费用方面,规定好运行费在多少范围内业委会主任签字就可以,若达到一定数量则必须开业主大会。所以,经费运行方面有没有困难,关键是看看小区业委会是不是要用经费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更有效和令人放心,为业主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这样业委会成员也能认识到自己的价值。

  淞虹公寓业主委员会主任顾伟成同时还是上海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由于身兼两职,对于经费问题就更有感触。他认为,不拿经费并不等于就能做好业委会的工作。“即使规定业委会不拿经费,想钻到业委会干坏事的人,到最后会钻进来,想方设法地来动用维修基金。所以现在做业委会,重要的是形成一个良好制度,并一直延续下去,为以后的工作铺好道路。制度好坏人也难干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要干坏事。建立一整套的好的制度,在为全体业主做好工作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的劳动,付出成本绝对该有回报。”


业委会经费合理合法

  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生敏指出,任何小区都是“值钱”的,一*一木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使是售后公房也会有地面停车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运作经费可以理所当然地由小区公共收益承担。

  讨论业主委员会是否该有运作经费的问题,关键是对于物业管理的观念需要转变。首先,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而并非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要听物业公司的话来使用经费,是本末倒置。而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是业主大会,不是每个业主都说了算,必须是业主大会决定,包括这里所谈的业主委员会经费、维修资金的管理、要不要物业公司等,都应由业主大会说了算。

  至于有的小区说业主委员会没有钱,是最大的误区。因为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主交的物业管理费都属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的管理,请物业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收多少费,都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也是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公司收物业管理费只是代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费也可以交给业主委员会。而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并非是维护某一个业主、某一时期的业主或者某几栋楼内业主的利益,这一点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是市场行为有所不同。包括经费在内,业主大会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意见统一起来,只要进行公开表决就可以了。因为公开透明的制度,会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中提,也可以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所以业主委员会提供服务收费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但要建立一个制度让业主委员会分工明确,有明确的责任人。比如花了钱,就要有人敢拍着胸口来负责。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有负责的精神。


业主大会可作决策

  搜狐网有一个调查,问“应不应该在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外,再缴纳一点费用作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结果是选同意的占57.3%,不同意的占42.7%。

  刘生敏认为,业主都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就是用于小区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就是来管理小区的,其经费理所当然在物业管理费中承担,为什么要额外缴纳业委会的经费呢?业委会的运作经费不要动用维修资金,也可以不动用小区的公共收入,完全可以直接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国外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以非赢利形式在运作,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经费与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是一体化管理的,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往往就是物业管理费用,或者说就是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

  他还指出,杭州市1997年就规定了业委会的经费可以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1%。北京市在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3%至5%作为业委会的活动经费,成都则正在考虑在物业管理费中提取10%作为业委会的活动经费。而即使没有法规文件规定,业主大会也是可以决定的,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业主大会决策这个制度。假使是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费中100%作为业委会的活动经费,也是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一种体现。事实上,有很多小规模的小区或者售后房小区因为收费比较困难,物业公司不肯接手,完全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应该认识到,住宅小区会拥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为商家的客源,也就是所有人都住在小区,无论穷人、富人都会回家。小区必然会成为商家的必争之地,业委会要树立信心,为全体业主有效管理大家的小区。

  上海兴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文康也指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在经费分配上,要追求各自的权益。业委会的运行经费要比较规范,而且动用费用必须至少要经过两个人签字才能报销,3个月一次汇报,半年做一次公布。同时还建议业委会的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权,而尽可能少的履行指挥权,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相关链接


搜狐网调查结果


  小区业委会成立了,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有什么变化?

没变化、不如以前   43%

有一定改观,明显改善 50%


  认为业委会没发挥作用的依据是什么?

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5.7%

业委会缺乏经验、专业知识,投入经验不够 28.5%

业委会没有经费,没有场所 21%

业主对业委会支持不够 14%


  你认为业委会工作是不是应该有偿?

该有偿   79.3%

不应该有偿 20%


  你认为应不应该在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外,再缴纳一点费用作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同意   57.3%

不同意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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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9 15:58

业委会面临三大尴尬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2004-1-16 14:12:28
法律法规欠缺问题 法律法规就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该由谁牵头组织等没有明确规定。按理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牵头最好,但目前出现的情况是业主之间并不熟悉,又缺少联系。因此,有关法规规定由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来牵头。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有漏洞,开发商存在拖欠物业维修基金、建筑质量等问题;而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自身的管理水平比较低,及与开发商是“父子兵”等问题,造成有的开发商和物管公司都害怕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改聘物管公司,因此,他们的配合并不积极。福州有不少小区早在几年前就开始筹备成立业委会,但是总被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故意拖延。

业主自身素质问题 业委会要如期成立,需要一些维权意识强,而且热心的业主积极主动去发动其他业主,同时也需要大部分业主的配合。现在,不少人抱着明哲保身的想法,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认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既然没有报酬,也是在浪费时间,因此不愿意牵头对业委会的成立持冷漠观望的态度。此外,也有个别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成员被收买,不再代表业主利益,引起业主反感,使业委会的筹备工作陷入困境。

业委会成员津贴问题 小区的事务很琐碎,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些补贴也是合理的。国外的一些法规也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成员可以收些报酬。我国上海等地目前已经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主任专业化、中介化的现象。如上海实行的“小区经理责任制”,就是由业主大会聘任专业人员担任业委会主任来处理日常事务。因此,福建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津贴将有利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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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9 16:03

小区年收入8万 业委会一年拿4万津贴遭质疑

( 2007-07-27 10:05:59) 稿件来源:三湘都市报

据三湘都市报7月26日报道 “我已经交了维修基金,而且小区有一笔不小的收入,明明可以用来修电梯,为什么还要停我们的电梯?”最近,长沙市芙蓉区明景公寓6楼业主张平非常郁闷,因业主委员会将本应用于电梯维修的费用发做津贴,他拒绝再交572元的电梯维修费用。为此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竟然停了他们的电梯,导致张平所在的公司运转陷入困境。
事由:不交维修金电梯不停6楼

张平的公司办公室设在明景公寓6楼。7月5日,张平发现楼栋电梯居然不在6楼停,他找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询问情况。物管相关负责人告诉他,因小区电梯在今年3月的时候坏过一次,花费了3142元的修理费,而张平没有缴纳应该分摊的572元费用,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停开他们的电梯。

“我们之前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张平表示,自2003年买下该房子以来,他就向相关部门缴纳了维修基金,办理了房产证。现在,他每个月都要缴纳800多元的物业管理费,他认为这期间包括公用设施管理和维修的费用,所以他拒绝再缴纳电梯维修费用。

业主:4万元小区收入成“津贴”

张平告诉记者,除了他缴纳的费用外,明景公寓还有不少的“额外收入”。“物管和业主委员会把房屋的公共场所出租做广告位,地下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也租了出去,为小区挣得了一笔不小的收入。”因为出租的是大家分摊的公用场所,这笔费用应归小区业主所有,只是归业主委员会管理,并规定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

“他们发给了我们一张账单,去年我们小区总收入为84980元。”张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一张账单。“他们还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就将这些钱里面的43200元用做了6个业委会委员的‘津贴’。”

“当初征求我们意见出租公共场所时,就规定了把收入用来维护公共设施,电梯也算是公共设施,为什么他们不拿来修电梯?”几万元的收入做津贴,572元的维修费用却强行向业主收取,这让张平觉得特别气愤。

业委会:“津贴”是应得辛苦费

记者随后找到明景公寓物业管理的办公室,相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停开6楼电梯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而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明景公寓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肖先生告诉记者,长沙市房产局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有相关规定,维修基金一般是在全小区维修基金上交了60%%,才可以在小区有维修项目的时候动用。而明景小区的维修基金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暂时无法动用维修基金。而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也无法用做电梯的维修。

对于业主关注的“公共收入”用做业委会委员的津贴,肖先生表示,业委会委员要抽出时间来为业主办理相关的事情,发“津贴”是大家应得的辛苦费,张先生拒绝缴纳电梯维修金是不合理的行为。

□声音

该做“义工”还是该拿“津贴”

长沙市银盆岭创远小区的刘先生: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们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协调一些事情的团队,他们如果拿了津贴,就可能与物业公司形成某种利益的关系,也就可能无法公正地为业主们谋取一些正当利益。我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业主办了不少事情,却从来没有收取过“津贴”。

长沙市阳明山庄业主申女士:我们小区从来没有业委会委员领“津贴”的现象。

长沙市观沙岭枫林绿洲小区的方洁女士: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们自己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没有工资会削弱很多代表的积极性,使他们对小区管理的参与度不高。给他们发津贴,即使是象征性地低薪酬,很多人也会主动来协调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当然,这些津贴应该经过业主的同意才能发放,而且发放的多少也应该由业主们一起决定。

长沙市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对于业委会委员是否领“津贴”,长沙市暂时还没有相关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确实是该由业主承担,但业主委员会能不能领“津贴”,而且这“津贴”怎么领,还是应该经业主们和委员们协调决定。 (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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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9 16:08

业委会成员多了8000元"津贴" 业主要求停止侵权

2006年12月22日13:43   东方网   
 小区业委会成员涉嫌职务侵占维修资金,市民朱先生向法院起诉,却因为没有诉讼资格被驳回。为小区公共利益起诉,业主个人究竟有没有诉讼资格?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官、律师和立法专家。


  业主8000元成“津贴”

  市民朱先生在起诉书中说,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以值班名义,为业委会秘书长发放津贴8000元。这8000元来自小区停车收费,本应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此后,经过街道、居委会协调,区房地局发出整改通告,但问题仍未解决。为此,朱先生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秘书长停止侵权,向全体业主归还8000元。

  法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起诉内容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朱先生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法院罢免之后再起诉

  为何事关全体业主的利益,个人就无权起诉?有种解

  释是:维修资金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试想,一户业主最初缴纳了5000元,一旦维修,需要使用多少费用,没有约定限制。正因为没有明确的份额,被侵占的8000元究竟有多少属于某一业主,这一点无法估量,业主起诉也就提不出确切标的。

  法官认为,这8000元涉嫌职务侵占,起诉办法是,业主可以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罢免现任秘书长,再由新的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前任秘书长,或者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个人起诉。

  律师主张与标的无关

  有立法专家认为,市民朱先生依法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诉由清楚,不能因为案件有集体诉讼的可能,就排斥个体诉讼。

  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认为,业主个人完全有诉讼资格———因为两种法定权利:共有权和代位权。

  维修资金虽不是按份共有,但它是共有财产,每个所有者都能主张权利,朱先生要主张的并不是自己能从8000元中分多少,而是8000元要依法返回维修资金,他的主张与标的无关。

  召开业主大会罢免秘书长,产生新的业委会,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实际上,这种设想在现实生活中操作难度之大,早被舆论质疑。如果业委会不作为或者作为能力不足,就只能由业主个人来履行代位权———作为利益相关者代替业委会起诉。

  但仍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目前的诉讼制度框架内,代位权是否适用小区物业,还需要探讨。

   选稿:王秉杰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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